山东省烟台市为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制度,从今年6月份开始,对市、县两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车进行清理整顿,近日集中清理拍卖一批超编、超标等违规公务车。目前,首批集中清理拍卖的36辆公务车成交31辆,成交款将全部上缴国库。
在不长的时间内,烟台市就查出了36辆超编、超标公务车,且属于“首批”,这一成绩十分显著且令人称赞。然而赞许之余又有遗憾,烟台市处理违规公务车之举,说来道去,都是在“车轱辘”上打转——不是超排气量、超价格、超编制车辆,就是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调换的车辆,或者就是违规冒挂其他单位或个人牌照的车辆,诸如此类。这种车要不要处理,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因为在这类违纪违规现象中,车子就是载体,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把违规车全部端出来,并公开拍卖掉,再将成交款全部上缴国库,此时,查处行动似乎就是大功告成了。但事情恐怕没这么简单。
由处理超编、超标公务车,我想到了交警处理交通违章。我们的交通安全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这种处理方式,着眼于对人的处理,因为人是主动者,车子是被动者。出现交通违章,不是车子的错,而是人的错(即使是车子出了问题,如故障车、报废车的问题,但仍是人的错)。就此而言,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抓住了“人”这个关键,体现了法治的精神。
以上述视角看,像烟台这样处理超编、超标公务车,存在着只见车不见人的问题。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决定》中提出的这些要求强调了在用人的问题上,要掌握好导向性的原则;制度不但要管权,管事,还要管人。联系到烟台市处理违规车这件事来看,对购置和使用了超编、超标公务车,清理拍卖后就算事情结束了,而对顶风违纪,决定购置和使用了超编、超标公务车的人不加任何处理,这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其他干部都是传递了一个错误的信号——违规了,上级和有关部门处理的态度和方法是对事不对人。如此情况下,即使烟台市处理了所有违规公务车,可以肯定的是,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将来还会犯老毛病。
生活常识告诉我们,抓问题要抓在点子上。处理违规公务车要与处理违规人联系起来,最终,要让这些明目张胆、顶风违纪的人“偷鸡不成蚀把米”,甚至被摘下“乌纱”。这样做,才能真正管好车,管好其他事,才能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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