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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从未“侵害”过隐私权
www.fjnet.cn?2010-03-05 08:42? 邓新华?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我来说两句

被称为新时代微博体“官场现形记”的局长日记事件有一些新事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党组决定对当事人可能涉及违法违纪问题正式调查外,“日记门”男主角韩峰已经以个人隐私被人恶意泄露为名,向当地警方报案。

韩局“小官僚式娱乐”似乎并未遭到网友过度恶评,而“网络暴力”尤其是对隐私的侵犯的抨击变得越发明显(请注意:侵犯隐私同利用网络“造谣”完全不同,隐私是真实的信息),尤其在日记事件之时,又有“兽兽门事件”、“北影女生视频”发生。于是,网络被认为具有“双刃剑”的性质,它既有揭露和监督的作用,又有侵犯隐私的特点。所以,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网络需要监管,来消除“黑暗面”。

不过,我个人认为“网络暴力”尤其是对隐私权的侵犯,这一指责是没有意义的,很多国家尤其是欧洲所承认的隐私权是非常含糊、甚至是错误的。我的这一判断看上去有点冒天下之大不讳,不久前谷歌公司首席执行官施密特(Eric Schmidt)表达了谷歌对隐私权的“不关心“,他说了一句“想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毫无疑问施密特的言论遭到口诛笔伐,他的前女友也上传了他的情史,而意大利也以侵犯隐私权对谷歌三名高管“问刑”。谷歌为其对隐私权的“新理解”付出了代价。

其实,施密特真实的意思是,因为出现了网络工具,网络是分享共有信息的,而隐私的披露必然是一些“内情人”自己报料的,然后网络“无偏见、无选择”地接受了它,所以这一过程存在两个不同机制“传播”和“报料”,传播是不应当被问责的(搜索引擎在传播中承担很重要的角色),而“报料”则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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