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有人疑虑,这一规定显然不仅对各级法院提出了要求,更提醒新闻媒体在报道法院审理、执行工作中的“法律风险”。确实,曾因醉酒驾驶撞人而被判死刑的张金柱哀叹过,说他是被媒体“杀死的”。近十年来,新闻学界一直对所谓“媒体审判”保持着警醒,也在不断进行讨论。在犯罪嫌疑人还没被法庭判罪的情况下,就有媒体和记者宣布其有罪,并以渲染、夸大的手法引导社会舆论,集中对其展开批评。一旦当事人最终被判刑了,媒体、记者就宣扬所谓“新闻的力量”;而如果当事人最终被无罪释放,想向相关媒体和记者“讨个公道”,就很难获得司法、行政部门的支持,更不要说让对媒体普遍抱有敬意的舆论转向、纠错、道歉。
其实,如何面对公众意见和舆论监督,并不是法院“独家”面临的问题,而是现代社会的常见问题。从华南虎照片真假,到对云南“躲猫猫”、上海“钓鱼执法”的质疑,一个个事件经过新闻报道的放大,被上升为举国关注的公共事件,这成为现代媒体传播的常态。有时,为了平息事态和缓解舆论压力,有的党政部门就不问程序不问细节地加重处理。在全国“两会”上也有政协委员质疑说,不管在怎样的舆论压力下,行政问责都不应该情绪化,随意化。
显然,最高人民法院有意梳理、规范法院与媒体的关系。我理解其初衷,在不断受到舆论批评、质疑的环境里,法院很难赢得公众起码的尊重、敬畏和信任,而法院缺少权威、公信,又怎能建立起众所期待的法治社会?
但法律权威的建立,不在于批评者的意见对错,而在于司法者自身的修养、素质和法律信仰。如果法院不能公正、公开、公平地审理案件,而让当事人不断上诉、上访,就是媒体里找不到一丁点批评,又有什么用?毕竟,媒体报道是事实的反映,也是社会情绪的晴雨表。最高司法机关要求媒体不干扰司法、不影响司法权威,这些都没错,不光媒体从业人员,全体社会成员都要尊重法官的形象、意见和最终裁决。不过,司法人员自身素质过硬,才有建立这种信任的基石。
目前,舆论普遍担忧的是,怎样认定“恶意倾向性报道”,什么样的报道才算“对正在审理案件的报道严重失实”——如果不公开庭审,相关案情就还算司法机密,没有最终判罪入刑,何来“恶意倾向性”和“严重失实”?而且,媒体批评到什么程度才算“有损法官名誉”,对于“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和“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又如何举证,由谁侦办?法院和法官具有这样的举证、侦查权吗?
这些显然并不是“技术性问题”,而是法院要不要接受舆论监督、怎样进行监督的原则性问题。在各级法院面对记者采访要求说“不”比比皆是的情况下,通过一个具有约束力的规定,让全国各级法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虽有“严重失实”、“恶意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等前提,但又怎样保证它们不被乱用和任意解释呢?
当然,我们希望新闻媒体在报道中能客观、谨慎、理性、平衡,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出推动司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也希望法院在彰显司法权威的同时,不模糊焦点,不设置障碍,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还要加强各级法官的法治修养、媒介素养,强化独立审判,只有这样,法院才能让人信服,司法才能受到更多人尊重。
'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不是立法机关,但却是我国最高司法解释机构。由其提出对严重失实或者恶意倾向性报道追责规定,因此显得很严肃。从该规定所列举的追究媒体的五种情况看,也没有什么不妥,那些规定,原本就是媒体应该遵守的法律或职业操守限制。
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时候提出对媒体恶意报道追责是否合适?《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显然是一则行业内部规定,在行业内部规定中,怎么可以明确提出对其他行业人员作出追责规定呢?而且,这还是在要求行业人员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时,对于监督一方的要求。到底是在要求自己人主动接受监督,还是在要求别人要正确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所指的媒体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虽然也列举了具体内容,但有时也不好界定。比如,媒体报道案件,被报道的法院说媒体在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媒体却说没有,谁说的才是真话?由谁来认定?如果只是由法院一方认定的话显然有失公平。
由于有了这样的“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规定,有不愿接受监督的法院或法官,可能会给媒体报道扣上“恶意”或“倾向性”的帽子。“主动接受监督”和认定“媒体恶意报道”的如果都是法院一方,怎么能够完全避免恶意指责媒体的现象发生呢?不是曾经出现过狂言“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地方法院院长吗?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问责媒体办法,一是向新闻主管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二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媒体及记者按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媒体报道有问题,按照有关方面已有规定追责就行了,用得着最高法院再进行“规定”吗?
近年来,由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舆论监督得到了加强,其积极作用也日益显现。但我们也十分清楚,这仅仅是和我们自己的过去相比较而言,如果同成熟的舆论监督国家和地区比起来,我们目前的舆论监督可以说才刚刚起步。舆论监督所应有的巨大社会功效还远没有发挥出来。媒体进行舆论监督还有诸多困难。甚至至今还没有一部保障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新闻法》。笔者以为,在媒体监督的权利还没有明确的时候,却先要明确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稍欠妥当。当然,我们既不能放纵媒体的“违规”或不法行为,又要对舆论监督多些理解、宽容、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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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12月24日《中国青年报》)。
看完这则新闻我和很多网友一样困惑:何为“恶意”报道,何为“倾向性”报道?判别的标准是什么?如果在没有把事情弄清楚以前是不是不能报道?最高法能否就此发个指导意见?
很多事件发生后,公众需要知道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的过程,处理的结果。新闻媒体适时跟进,第一时间的报道,让公众了解真相,获悉真情,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从而使人们对典型社会现象进行辨证和分析,做出自己的评价,进而改变自己的行为,推动社会的进步。而司法机关往往在这些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担当了重要角色,影响着事件的最终结果,也影响着社会公众最终的价值观,理应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如果信息是公开透明的,何来失实报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想骗也骗不住嘛!
大家都知道,司法腐败往往就是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发生的。一些司法机构,在办案过程中受到权力和财势的影响左右,丧失应有的公正,对弱势者的利益保护不够,使得公众对其缺乏信任,因此人们寄希望于新闻媒体披露真相,形成舆论压力,最终促成公众价值观的完整。事实证明一些案件都是司法不公正,媒体和民意干预了,才得以纠正。从2002年的繁峙矿难,2003年的孙志刚案、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刘涌案,2004年的嘉禾拆迁事件、西安宝马彩票案和山东济宁副市长下跪事件,以及近年来的虎照事件、许霆事件、周久耕事件、邓玉娇事件无一不是通过媒体的介入,才使事件得以充分曝光,并最终促成事件的公正判决。
反过来说,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主要是指审判权的独立,即审判权的行使不以其他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官只服从法律,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是终局性的。如果你维护的是公平正义,维护的是公众的价值观,何须害怕媒体善意或恶意的报道呢?如此,司法公正不想受媒体和舆论的影响,是否在此规定之前应先给出一个善意与恶意的区分标准和指导意见?
中国有句俗话,根正不怕狂风摆,说的就很有道理,只要自己做得正行的端,就不怕任何风言风语。因此,媒体监督司法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是要加强而不是要限制,自觉接受才是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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